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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交易可能存在的刑事法律风险

下载官方imtoken钱包 2023-01-17 18:41:16

一、简介

2021年5月1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布的《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联合公告》明确,相关机构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同时提醒消费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谨防财产和权利损失。公告中对虚拟货币的定义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定补偿和强制等货币属性,不是真实货币,不应该也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

虚拟货币出现时间不长,但发展速度极快,种类繁多,如比特币、莱特币、以太坊、瑞波币、波场等。早在2013年和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就出台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和融资风险的公告》等要求,防范虚拟货币交易投机风险。本文通过检索涉及虚拟货币交易的刑事案件(主要是浙江地区),总结判决要点,分析虚拟货币交易可能涉及的刑事法律风险。

一、筹款犯罪

虚拟货币交易中的非法集资通常有两种模式。

第一种是通过首次代币发行 (ICO) 融资。与以营利为目的、须经证券监管机构批准的企业IPO不同,企业行为具有国界、分红和股权。以现金流、资产实力和盈利模式进行评估,而在区块链上出售ICO是一种社区行为,未经证券监管机构批准,很难以现金流、资产实力和盈利模式进行评估。演员在获得投资人的投资款后,在虚拟货币交易网站上将投资款兑换成虚拟货币,然后通过投资平台按照实时汇率将比特币兑换成美元,投资于指定项目。根据《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代币发行融资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要求自公告之日起,立即停止各类代币发行和融资活动,同时对已完成代币发行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进行清算等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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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是行为人以在互联网上投资虚拟货币项目,承诺高额回报为由,向不特定公众非法募集投资资金的行为。

第三种是行为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发行某种虚拟货币虚拟币诈骗如何定罪,没有实际支付能力,通过线上线下宣传,向公众虚假宣传虚拟货币升值。价值,欺骗投资者购买虚拟货币,从而非法集资。

有时,演员为了在短期内获得更多的推广和影响力,会鼓励投资者主动线下发展,而上层投资者则可以从下层投资者的虚拟投资中获得佣金货币,形成层层返利的金字塔结构,此时可能涉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

根据《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六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集资诈骗罪,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传销犯罪活动中,只有处于金字塔顶端的参与者,才能对传销活动的所有运作模式、资金募集方向等问题主观上准确、清晰地了解。因此,一旦集资者的行为出现集资诈骗与传销犯罪并存的情况,中下层的参与者往往无法对资金的主要流向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他们可能对募资平台的传销特点有比较清晰的认识。但是,无法准确知道该组织的领导人筹集资金和诈骗的意图。因此,在此类案件中,一般只对涉嫌集资诈骗的主要犯罪嫌疑人提起诉讼,其他积极参与的一般仅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起诉。

以下是被指控的罪行和法庭判例: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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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慈溪市人民法院(2017)浙0282行初1486号

案情介绍:2015年7月至2016年10月期间,被告人毛某在互联网上参与了虚拟数字货币投资团队。以在互联网上投资Ma、OneCoin、MFA、STC、3M等虚拟数字货币项目,并承诺高回报为由,非法向陈1、徐周< @1、邹某1等人吸纳“投资资金”1200万元以上(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给受害人造成总损失约48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毛碧云违反国家金融行政法规,与他人合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判决结果:被告人毛碧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次。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二)筹款欺诈

案: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9)浙0603星楚467号

案情介绍:被告人黄、周、任、游青、肖于2018年5月共同协商作出决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不具备实际支付能力,EATK电子虚拟擅自生产货币,通过线上宣传、线下发布会等多种渠道向公众虚假宣传EATK电子虚拟货币。面向消费者应用等潜在客户的“幸福家园”线上平台,利用部分回购虚拟货币诱骗多位投资者买入,实际诈骗金额为32.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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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周、任、游、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在互联网上吸收公众资金,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这是共同犯罪。关于辩护人认为本案应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查,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要素。综合判断项目的真实性、资金去向、回笼能力等。本案融资项目未经批准,不合法;回购,部分回购资金是通过借新还旧实现的,募集的资金不能退还。可以确定每个被告人都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本案不应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人吴全军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判决结果:被告人黄元元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游仲青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肖军以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三)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

案例:义乌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2行初2897号

案件简介:2016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卢某某、朱某、张某等人合谋成立圣币公司,开展“圣币”业务,被告人陈某某被任董事长,被告人郭某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与被告人卢某某的财务往来。被告人张某、倪某某分别担任六大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同时成立了教育部,以被告人吴某、翟某某为讲师,向不特定的投资人宣传“神币”。之后,他们宣布自己的“神币”为“国家承认的唯一虚拟货币,增值空间大”,投资“神币”。 “你可以获得高额回报作为诱饵,吸引不特定的公众投资“圣币”。六名团队负责人使用明星模式(一星奖10%,二星奖15%) , 20% 为三星奖). %, 以此类推, 直到变成三钻奖金比例为 70%, 共 13 级) 招募会员进行投资, 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等人一致同意,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及其妻子从营业额中获得12.5%;被告人陈某某、卢某某、朱某某获得20%;各6%。六位部长中;49%由部长偿还 部级以下人员获得更多人员投资“圣币”;9%由团队部长获得;3.5%用作差旅费申报费截至2016年7月15日,累计注册会员账户4000余个,吸收投资金额6.808.90,000元(人民币下同)。其中,被告人陈某某、卢某某、朱某某等人共获赔1269.72万元,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及其妻子分得97万元3.55万元,其余的将由部长和他们培养的成员赚取。

裁判结果:被告人陈某某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虚拟币诈骗如何定罪,并处罚金30万元; 10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万元……

被告人张某某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倪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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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洗钱罪

洗钱罪主要包括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洗钱罪、掩盖、隐匿犯罪所得的罪,以及第二条规定的犯罪所得。这两种罪的区别在于:洗钱罪仅限于掩盖或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和恐怖活动。活动罪、走私罪、贪污贿赂罪、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等上游罪,以及掩饰罪、隐瞒罪,该罪为掩饰罪。上述犯罪以外的犯罪所得,隐藏。

因为虚拟货币通常是点对点的匿名交易,方便、隐蔽、缺乏监管。很容易成为不法分子洗钱或掩盖、隐匿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的工具。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0一))》将“洗钱”纳入洗钱罪。因此,利用虚拟货币进行洗钱犯罪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犯罪分子。他们利用虚拟货币的特性,自行进行洗钱犯罪。二是存在第三方参与虚拟货币洗钱犯罪。这里的第三方包括虚拟货币注册用户、虚拟货币管理者、虚拟货币交易平台、OTC经纪人。等等

(一)洗钱

案例: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9)浙0111行初438号

案情简介:被告人刘某1明知其堂兄刘某2贪污受贿,仍将林某1的银行账户提供给刘某2转移犯罪所得,并收取手续费从中。随后,被告人刘1将林1银行卡收到的45万元在OKEX平台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兑换成人民币提取现金。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刘一安排被告人孟某派人给刘二人45万元,被告人孟某获得了1000元的利益。被告人刘1为刘2转移犯罪所得17万元。

判决结果:被告人刘一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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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隐匿犯罪所得罪

案:霍城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0401星初18号

案情简介:2019年6月至7月,被告人李川、宋冬冬通过圆圆隆(另案处理),传授如何操作和利用6X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洗钱牟利。他知道6X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资金来源是非法的。被告人李川、贾鹏为了牟利,注册了平台账号。 ,带领刘某1、贾某和石某(单独办理)在平台买入虚拟货币,按人民币1:1的比例买入虚拟货币,再按1:1的比例卖出虚拟货币1、后来用POS机套现,把虚拟贷款的钱洗白了,又买了虚拟货币,赚了千分之四的利润。 2019年9月22日至10月21日期间,被害人王1、他被陌生微信好友以虚构投资方式投资“黄马财经”APP诈骗510622.75元,财务管理。被告人李川、贾鹏持有王某3、李川、刘某1、刘新华银行卡利用6X平台掩盖、隐瞒王某案犯罪所得132555元 1、被告人宋冬冬和王德生通过运营6X平台从洗钱中获利。被告人宋冬冬、王德胜持有卢、王的银行卡2、王德胜通过运营6X平台掩盖、隐瞒王一案5万元犯罪所得。

判决结果:被告人李川犯隐瞒、隐匿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贾鹏犯隐瞒、隐匿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清。

三、结束语

虚拟货币价格经常剧烈波动,容易陷入投机风险。其自身的特点很容易成为集资骗子、传销犯罪分子等为大众洗脑 无论是噱头还是犯罪分子洗钱的工具,投资者和创业者都清楚地意识到虚拟货币背后的法律风险,他们对相关的刑事责任特别警惕。